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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言碎语]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初探——市光学器材厂破产改制 |
| 廖传铭 发表于:2008-8-21 15:43:24 |
最近,省委书记苏荣在景德镇市视察时,提出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笔者曾参加过市光学器材厂的破产工作,并写成《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初探》一文,现重新发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初探 ——市光学器材厂破产改制的几点启示 市光学器材厂是我市国有特困企业之一,停产达10年之久,1998年进入破产程序以来,由于主要财产产权归属难以确定,经过两次启动,时至今日,职工安置已基本结束,破产已经终结。笔者通过参加该企业破产改制的实践,管中窥豹,获得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对如何搞好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破产受理是企业破产的基础 一般而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从法律角度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状态,即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破产强制处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进入破产受理的程序,还必须依照2000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12种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3种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本文所说的破产受理,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必须认真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开好一个会议。也就是要开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资产及经营的现状、破产的动议、职工安置的初步预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召开会议时,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职工参加;做出决议时,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的半数通过。这是职工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必须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也是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履行好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按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同时,按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交有关的材料。 (三)准备好有关材料。企业所准备的材料,一定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提交的材料一定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材料一旦失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国有资产可能会面临再流失,既影响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更直接受影响的是职工安置。 从企业破产申请提交材料的范围和必须把握的环节来看,破产受理前的准备工作,是企业破产的基础,也是企业破产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二、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关键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清算组经人民法院指定后,破产清算工作就进入了依法操作的程序。要做好破产清算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指定好清算组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清算组还可聘任必要的其他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在指定清算组成员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挑选法律意识强、懂政策、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清算组;二是清算组在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时,除原企业党政工领导以外,应当聘任那些熟悉企业财务、劳动人事政策,且能公平、公正办事的人员,参与破产清算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一) 制定好清算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有四项内容: 1、清算组的权利与职责。按照破产法和人民法院做出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落实; 2、清算组分工。清算组不仅要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之间的分工,还要成立相应的专业小组。根据各破产企业的情况,一般可成立资产清算组、职工安置组、接待保卫组,并赋予相应的职责; 3、时间安排和工作部署。对整个清算工作,要按不同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做出相应的时间安排; 4、清算组工作纪律。对清算组成员进行纪律约束,有利于做好破产清算工作。 (三)协助好资产评估和审计。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一般是由具有资产评估和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中介机构进行。但评估结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管理部门核准。作为清算组来说,一是向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准确,既要做到债权人的债权如实申报、不遗漏,更重要的是清理好企业内部往来账目,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在对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如实评估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做到不遗漏或隐瞒,准确评定资产的价值,不压级、压价,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责任。 (四)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把破产受理时的职工安置预案,变成职工安置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工是否妥善安置,这是破产改制是否成功的标志。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后,还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政府国企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破产安置是企业破产的核心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破产法。其目的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就是,妥善安置好破产企业的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如何做好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破产安置工作的主体。破产法第4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应由政府或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明确破产安置工作的依据。破产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破产的成功与失败。所以,在破产安置工作中必须以破产法和有关政策为依据,计算好职工的安置费用。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破产清算组则是按照破产法以及政府制定的职工安置办法,准确地计算好职工安置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改制的顺利进行。 四、破产改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那些产品无市场、资金无着落、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特困企业,通过依法破产,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资源整合、妥善安置职工,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里走出困境,对推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对破产改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把握企业破产受理的时机。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企业破产受理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就意味着不能等企业走进了“死胡同”、等企业成为了“空壳”后再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在企业一旦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和解整顿,没有明显效果时,应该尽快进入破产受理前的准备工作,指定有关部门或派驻工作组,进入企业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规范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不仅要依照破产法,还要依照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程序进行,或由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其它财产的处置,也要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处置的所得,按市政府的规定进入财政设立的国企改革专户,由市财政按已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拨付使用。 (三)统一企业职工安置的标准。虽然,市政府对职工安置制定了统一的办法,企业职工安置标准进行了统一。但有两点需要注意和克服,一是在执行过程中把握不严,监督不力,随意性大;二是不从大局出发,开口子,造成互相攀比,影响破产改制的进度。 (四)加大破产资源整合的力度。企业破产后,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指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担当起对破产企业的产品、设备、技术、市场、人才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的责任。这既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又可以防止国有资产发生新的浪费和流失;既可以通过破产资源的优化和整合,采取重组、联合、租赁、合资、转让以及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创办一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企业,又可以为解决人才流动、增加职工重新就业创造一个有利条件。 国有企业的改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通过破产进行改制,既达到了依法规避债务,又达到了妥善安置职工的目的,是一种具有特色、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的有效形式。 20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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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初探——市光学器材厂破 |
| 曹建安 发表于:2008-8-28 22: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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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初探——市光学器材厂破 |
| 祝镇辉 发表于:2008-8-21 17:29:46 |
| 有一个重要问题:改制工作方案必须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涉及职工利益部门的同意,工作方案才能通过!否则不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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